鞍山东利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货电子交易行为, 保护现货电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鞍山东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交易市场) 现货电子交易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2] 37号) 文件精神等相关法律法规, 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市场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市场、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细则。二、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第三条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现货电子交易合同,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由交易市场规定,交易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以交易市场交易系统时间为准。交易市场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及交收时间。本市场组织现货商品电子交易,不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现货商品交易方式为: 1、网上商城交易。类似于现实生活当中的商店, 差别是利用电子商务的各种方式, 达成从买到卖的过程的 B2B\B2C 的网络商店。 2 、现货挂牌交易。即交易产品或生产资料的供需双方,均可将产品的产地、品牌、质量标准、价格, 供应和需求量, 交货地等信息制成订单, 并通过我公司商务交易平台进行现货挂牌, 该订单一旦被对方授权服务商接受, 交易系统即自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鞍山东利的现货挂牌交易采用的是 T+5 的交收模式。 3 、现货订单交易,是指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 经电子交易系统按自主报价、应价成交的原则生成的电子交易合同。鞍山东利的现货订单交易采用的是 T+5 的交收模式。 4 、本市场有权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开启或关闭现货挂牌交易、现货订单交易、连续现货交易、网上商城交易及其它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方式,具体时间以本市场公告为准。第四条遇下列情况之一,交易市场有权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一)上一交易日交易的延续,导致本交易日交易推迟; (二)交易主机故障或有关交易数据错乱等技术原因; (三)对外实时发布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停电; (四)通告与交易有关的紧急事项; (五)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六)互联网的通讯故障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 (七)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五条执行暂停或终止交易决定前,所有成交单的有效性,由交易市场研究决定。第六条交易市场按照规定作出调整交易时间、暂停或终止交易的决定时,交易市场不承担对此决定可能给交易商造成的损失。第七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商由于网络、通讯、停电、计算机终端等故障和其它因素造成不能交易的,交易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三、现货电子交易席位第八条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合同签订后交易市场为交易商分配交易席位。第九条现货电子交易席位是交易商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市场的现货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的通道。第十条每个现货电子交易席位都对应一个交易账号号段。交易商取得现货电子交易席位后由交易市场分配交易账号,交易商必须即时修改交易密码。第十一条现货电子交易系统通过输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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