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时完成上级下达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现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我县20年完成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其中新建改造户数户,维修加固改造户数户。
根据省政府要求,县城关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原则上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 、农户自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各乡镇政府要予以政策支持,充分整合可用资源加大推进力度。同时要充分尊重困难农户改造危房的意愿,调动群众自主建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
、节约用地。摸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数量,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新建农房要符合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确保安全。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房屋。
、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农村危房改造只安排在危房中居住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进敬老院集中供养的除外;低保户必须是生活比较困难,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县民政局颁发的低保证书;贫困残疾人家庭必须是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有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书;其他贫困户必须是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确定无房户为补助对象,首先必须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的其中一种;其次必须是没有自己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因突发天灾人祸造成农户无住房、并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民政局认定,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各乡镇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省规定的补助标准如下:
第一类,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对象,-;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对象,-;属于贫困户的对象,-。
第二类,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经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要拆除重建,为局部(C级)危房的要维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各乡镇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困难农户实施危房改造。
(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确保质量安全,并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要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对建房面积严重超标、建三层及以上楼房或未进行危房改造建设的,取消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资格,县危房办通知县财政局停发其补助资金,对已发放的补助资金,有关乡镇应立即追回;对各乡镇上报开工、竣工情况(内容为:姓名、性别、现住址所在地、农户性质、改造形式、身份证、一卡通账号、是否开工或竣工,建房的面积和层高)须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具体办事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对发现未进行危房改造建设的情况隐瞒不报、协助危改对象将以前建造的房屋或他人房屋用来冒充新建房屋的,造成补助资金无法追回、对全县省级验收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质量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认真选派工作人员下到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按照施工规范,对房屋的基础、主体结构、楼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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