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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质证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和规定集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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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质证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和规定集成
以下是除刑事诉讼法48条和52条之外,审查电子数据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涉及电子数据的是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认定作出规定。
2、《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
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就网络犯罪案件中涉及的案件初查、跨地域取证、电子证据取证与审查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机关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遇到的跨地取证等问题“无法可依”的问题。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在第九章的第五节、第六节及第十一章第一节,对搜查、调取及审查电子数据作了规定和要求。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电子数据收集、提交审查的要求。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11〕225号)
该纪要第二条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提出应符合四点要求。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该意见第五条专门规定了“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问题。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
该规定第二十九条对电子数据证据审查内容作了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该意见第二条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
该意见共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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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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