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拆委字()年第()号
委托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支行
住所: 路号
负责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等,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根据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委托贷款金额:指委托人同意将资金委托受托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金额;
(二)提款:指借款人依本合同约定一次或多次提取本合同项下借款,亦即受托人依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的行为;
(三)提款日: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将借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的日期;
(四)还本日: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本金的日期;
(五)展期:指委托人和借款人经协商一致,延长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行为;
(六)贷款账户:指受托人为借款人开立的、用于记载贷款本金发放和本息归还等事项的账户;
(七)存款账户:指受托人为借款人开立的账户,借款人应通过此账户办理贷转存和结算业务;
(八)资金支付: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批准从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支付借款资金的行为;
(九)逾期借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本日归还的借款(提前还款除外);
(十)挪用借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十一)结息日:指借款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利息的日期。本合同约定的正常结息日为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期结息日为最后一笔借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逾期借款利息或挪用借款罚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如遇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结息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委托人第一个营业日;
(十二)营业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受托人对外营业的工作日。
第二条委托贷款事项
(一)委托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用途仅限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
项目。
借款人不得挪用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资金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借款人挪用借款的,应按本合同约定计付罚息或提前收回贷款。
(二)委托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委托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
(三)委托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首次执行的借款年利率为。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借款利率的调整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日。
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如下利率计收逾期利息或罚息,直至逾期借款完全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完全纠正为止。
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利率=依本合同约定所执行的借款利率×300%;
本合同项下挪用借款利率=依本合同约定所执行的借款利率×300%;
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收复利。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逾期借款利率和挪用借款利率,遇利率调整,分段计算利息。
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开设的贷款账户之日起计息。
(四)委托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五)委托贷款资金的存入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足额资金存入其在受托人的委托贷款账户,并向受托人发出同意发放贷款的通知。委托贷款资金先存后贷,受托人不代垫资金发放贷款。因委托人资金不到位而影响贷款按时发放时,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支付审批表》从借款人的贷款账户上向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拨付资金。
(六)提款条件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提款,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向受托人发出资金支付审批表。
借款人未全部满足下列条件时,委托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1、借款人按照委托人贷款资金支付相关要求,向受托人提交相关贷款资金支付凭证,支付凭证须委托人和保证人出具相关同意意见;
2、本合同继续有效,且借款人未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3、借款人资信状况无不利于委托人的事项发生;
4、本合同要求的保证合同已经签订并生效。
(七)还款计划
借款人应按下列计划向受托人偿还委托贷款本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还本日期
还款金额
合计
借款人应在还本日1日前将应还本金存入在受托人的委托贷款账户中,由受托人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受托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
如遇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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