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北京分行订单融资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小企业业务发展,满足市场需求,强化
信贷资金用途管理,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
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订单”是指买卖双方基于真实的贸
易背景,协商确定的由买方向信贷业务申请人下达的具有数
量、规格、交货日期及金额等要素的购销合同或加工制作协
议等商务采购计划项目。
第三条订单融资是指信贷业务申请人作为订单卖方,
在尚未履行货物或服务的交付义务前,由建行为信贷业务申
请人在组织生产经营阶段而向其提供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订单融资业务遵循“订单真实有效、锁定融资用途、业务全程
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
第一条订单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订单贸易背景真实,且有历史记录可以证明该订
单为买方与借款人之间的非首次交易;
(二)订单符合《合同法》的要求,订单内容应包括《合
同法》规定的基本要素,并符合商业惯例、行业规范;
(三)订单项下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属于借款人的主营业
务;
(四)借款人向我行申请订单融资,须在与买方签订的
订单中明确已在我行开立的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为销售收入
回款账户。如订单中的回款账户非我行账户,则订单融资贷
款放款前,借款人必须提交买方出具的《账号变更通知书回
执》(见附件 1-6 );
第二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期在两年以上(须提交税收证明、两个
年度的财务报表);
(二)在我行的评级为 a+级(含)以上;
(三)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并开立销售专用结算账户;
(四)与符合第七条条件的买方建立至少一年的合作关
系,能够提供与买方至少三次的完整历史交易记录;
(五)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并拥有稳定的业务
销售渠道;
第三章订单融资的担保方式、融资额度、用途、期限与利
率
第一条借款人申请办理订单融资业务,应提供以下任
何一种或一种以上担保方式:
(一)抵押;
(二)质押;
(三)企业主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
(四)其它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小企业订单融资业务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第三条经办行审核单笔订单融资贷款金额时,应对买
卖双方的资信状况,订单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卖方的预收款
比例及履约能力,买方的采购规模,到期足额支付货款的可
能性,以及订单中约定的权责义务等因素进行分析,并按照
以下原则确认:
订单融资额度≤(订单金额-已支付预付款金额-尾款或质保
金)×70%;
第四条订单融资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
期及订单中确定的赊销期限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五条订单融资贷款的利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基准利率
上浮15%(含)或综合收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25%。价格
的确定应按价格审批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一条小企业订单融资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价、授
信管理、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按照我行小企业一般授信
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管理办法与规定执行。
业务申请
第二条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订单融资时,须提交以
下资料:
(一)订单融资业务申请书(见附件 1-1);
(二)买卖双方签订的订单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订单买方的历史交易记录资料的原件及复印
件,至少包括订单或购销合同、增值税或营业税发票、银
行资金入账凭证;
(四)借款人为完成订单而进行的《采购计划及费用支
出清单》(见附件 1-4);
(五)与《采购计划及费用支出清单》中涉及交易方签
订的合同或有关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可根据不同行业及具
体企业的特殊情况,对提交资料内容作适用性调整);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信贷业务资料。
(七)借款人和订单买方签订订单融资三方协议(见附
件 1-2),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1)订单买方(采购商)承诺对订单、合同真实性、
与借款人是否存在贸易纠纷等内容进行确认;
(2)订单买方(采购商)承诺将订单项下应支付款
项按照约定支付至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销售结算专用
账户。
(八)订单融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我行有权宣布融
资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归还融资:
、债务纠
纷,并可能导致预期销货款无法按期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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