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违约条款
【篇一: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及合同补充条款】
施工合同中应约定的承包人
其他违约责任和补充条款
一、施工合同专合条款第 条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反下列约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每月发生的
罚金在当月申报工程进度款前必须支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不审
批当月进度款。承包人一旦违反下列规定,经监理、发包人核实后
书面通知承包人,至通知之时起生效,承包人若有异议,必须在接
到通知后 24 小时提出。
、承包人应按规定全额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缴纳办理施工许可证
所需的费用及己方人员应办理的保险费用等,及时提交办理施工许
可证所需的资料。若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发包人
暂不支付进度款,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工期不予顺延。
、若承包人未按国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施工,每次罚款 500
元,累计达三次以上发包人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且必须常驻施工现
场,每周出勤天数不得少于 5 天,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500
元。
、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经监理检查,并按规定
在监理的见证下送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若未经检查或试验便
擅自用于工程的,每次罚款 500 元,累计达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扣
罚 30% 的履约保证金。
、上一工序或上阶段工程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
工序或下阶段工程施工。未经验收便进入下道工序或下阶段工程施
工,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每次罚款 1500 元,造成质量安全问题
每次罚款 2000~5000 元,累计达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扣罚 50% 的
履约保证金。
、若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扣
罚 %~10% 履约保证金,发生四级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发包人
有权扣罚 15%~100% 的履约保证金,并由承
包人向发包人赔偿相关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承包人不积极解决,造成不
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处罚合同价的 ~10% 的罚金,直至承包人
妥善解决为止。
、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严格安全事故,或严重无故
托延工期,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人
从收到发包人要求撤离现场书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必须无条件撤
离现场(包括所有未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合同解除后,此
部分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并自行承担撤离现场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同时发包人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
证金。
二、补充条款中增加的约定
、施工现场计量签证资料必须当场签证,否则不予认可。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月足额支付人工工资、工程材料款
和机械设备租赁费,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代扣,
予以支付,同时取消该单位今后参加园区工程投标的资格,并向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做好园区已建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若有损坏,由承包人
无条件修复并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
、安全文明施工:按照国家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做好施工
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类人身伤亡等事
故,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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