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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餐饮业人
事管理规章制度 : .
第一条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
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二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
负责人核定。
第三条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四条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 40日,在试用期间内,
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五条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
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六条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35岁以下,并具岁以上
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七条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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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
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员工调查表二份。
c)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保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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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寸半身照片七张。 : .
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
定者应拒绝其到工。
第九条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
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
时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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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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