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
二、办理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司法鉴定机构。
四、办理条件
符合司法鉴定受理条件的司法鉴定案件。
五、申请材料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司法鉴定机构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要求委托人补充。
(三)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四)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实施鉴定。
(五)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六)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
八、办理时限
自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司法鉴定机构。
(二)电话咨询: 0531—66608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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