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设计管理办法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设计管理办法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管理,保证勘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TD/T1011-2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和社会融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勘测设计管理工作,并对勘测设计活动进行监督。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测量、设计。测量、设计规模达到公开招标额度的,应组织公开招标。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目的,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切实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第五条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测设计活动,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标准,并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项目测绘及工程地质勘探
第七条项目通过前期审核(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为立项批复,下同)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区的地形地貌进行测绘。同时,项目区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水系、道路及重要参照物必须进行测绘,以反映与区内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项目区测绘成果必须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计算、施工放样、拆迁及青苗补偿统计等要求。
第九条项目的测绘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承担单位应依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7)、《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测绘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编写技术设计书,依法进行测绘。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测绘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一条项目测绘必须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测量方法进行实地数据采集及成图。
第十二条地表岩石分布较广、软地基等工程地质较复杂的项目以及需修建山塘水库的项目,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1)等相关技术规程对项目工程地质状况进行勘探评估。
第十三条以采用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的项目,应进行项目区和周边水文地质勘查,或提供已有水文地质勘查成果资料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涉及拦河坝、农用桥、护堤、护岸、挡墙等建筑物的,项目业主应负责提供地质勘查资料或地质情况说明,设计单位应到现场对地质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项目经实地测量坡度超过有关规定的,测量单位应告知项目业主,并剔除出项目区。经工程地质勘探评估后,工程地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或土地开发整理成本过高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应申请改点或终止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测量成果由设区市复核,确保质量,同时报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备案予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
第三章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项目初步设计是指项目在通过前期审核和实测地形图基础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土地平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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