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 市国有房产租赁合同编号: 出租方: 住址: 承租方: 住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1 租赁房屋出租方将位于( 以下简称租赁物) 租赁于承租方使用。租赁物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以现状为准。附属设施:水电设施、喷淋装置等。 2 租赁期限年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 交付在本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出租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且承租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4 租赁费年租金人民币( 元) 5 租赁费支付第一年租赁费,承租方应于交付租赁物前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以后每年的租赁费,承租方应于当年的月日之前付清。承租方逾期支付租赁费的,应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 6 转租及租赁物转让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设立抵押。 在租赁期内,出租方转让本租赁物无需征得承租方同意, 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出租方保证转让行为不影响承租方的经营。如由此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7 维修保养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承租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出租方。 承租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出租方对该出租物进行财产保险,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或租赁物自然损坏( 包括屋顶、墙体、地坪), 承租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 防火安全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积极配合出租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 2 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9 物业管理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清扫干净后交还给出租方。如承租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出租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 装修条款 在租赁期限内如承租方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 须事先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出租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出租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承租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如承租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出租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装修、改建增加的附属物在租赁期满后的残值归出租方所有或由承租方恢复原状。 出租物内货梯(台)由承租方自行安装, 租赁期满(在 6 年以内的) ,由出租方指定评估价格机构按评估价协议转让下一任承租者。如租赁期累计满 6 年, 货梯残值归出租方所有。 11 经营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需守法经营,不得进行有违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和承担。 12 保险出租方负责办理房屋的商业保险及保费承担,承租方负责办理自己商品及设备的商业保险及保费承担。承租方未按约定投保因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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