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70604( 颁布时间) 20070801( 实施时间) 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51 号( 文号) 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2007 年3月 28 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32 次会议通过 2007 年5月 24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35 次会议批准) 经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 次会议于 200 7年3月28 日通过, 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35 次会议于 2007 年5月 24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7 年8月1 日起施行。 2007 年6月4日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上款所列主体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和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促进及管理。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教育工作, 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以及以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非学历民办教育审批、管理等工作。市、县(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等工作。市、县(市) 区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民办教育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 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保障民办学校办学的自主权。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法律、法规,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社会信誉。第六条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规划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发展规划; (二)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应的启动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师资力量和相应的人员及教材; (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 须向审批机关提交申办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 还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出资方式、比例和各方的权利义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提交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第七条举办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 普通高级中学、普通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初等职业学校,由所在地的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由所在地的市、县(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并且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合并民办学校或者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和类别。第八条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 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

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69 KB
  • 时间2016-08-03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