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信用卡( 个人卡) 领用合约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根据《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 北京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 与北京银行信用卡( 下称“信用卡”) 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 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向甲方申领并使用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并同意接受其约束。第一条名词定义 1. 持卡人: 是指经甲方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自然人, 无其它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主卡项下每一名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2. 信用卡账户: 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 此账户为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或单币种账户(人民币或外币)。 3. 信用卡交易: 是指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使用信用卡, 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 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不论是否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知或经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 4. 预借现金: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 ATM 或以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 在甲方为其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提取现金或者使用预借现金额度进行转账的信用卡交易。 5. 信用额度: 是指甲方依据乙方资信状况核定的、乙方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 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 含主卡、附属卡) 的共用额度, 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并以电话、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此外, 乙方因合理消费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 可申请临时调高信用额度, 但须经甲方核准。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确定的方式计算。 6. 记账日: 是指甲方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交易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7. 最后还款日:是指乙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乙方超过最后还款日未按本合约相关条款处理本期账单并还款的, 甲方有权收取包括利息、滞纳金等在内的相关费用。第二条申领 1.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 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乙方、担保人已阅读甲方领用合约并已通过本人亲笔签名确认。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同意并配合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它有关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收集、处理、传递、应用及保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相关资料。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所提供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均不予退还。 2.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等自行决定是否批准或同意其信用卡申请、卡片级别及信用额度。 3. 乙方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申请附属卡时需乙方本人亲自确认,乙方确认方式包括亲自签名、甲方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乙方保证其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乙方应保证其已获得附属卡申请人授权且可代替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 附属卡申请人对于乙方上述权利行使有任何疑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第三条使用 1.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 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按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1) 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警告;(2) 调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3 )中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4 )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5 )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 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乙方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时应保证其用卡安全, 防止本人信息泄露,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2. 甲方给予乙方的信用额度仅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甲方可随时自行调整信用额度, 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 不得被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能履行章程或本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甲方要求的资信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者甲方基于安全需要、业务需要、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甲方有权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减、冻结其账户, 并可视情况取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资格、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3. 乙方及其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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