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10118( 颁布时间) 20010301( 实施时间)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 64号( 文号)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0年12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5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适用本办法。但进出境植物检疫除外。第三条广东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主管全省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植检机构) 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四条铁路、交通、民航、港务、邮政、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应根据植物检疫工作的需要, 采取相应的措施配合植检机构进行检疫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邮政等经营单位以及各类营运者应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承运或邮寄手续。发现货证不符时, 不得放行付货, 应即通知植检机构进行检疫处理。第六条各级植检机构应配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 以下简称植检员), 建立检疫检验室、除害处理设施、检疫隔离试种苗圃。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分别按隶属关系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植检员证并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一) 受过农业、林业专业培训, 具有助理农艺师或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 (二) 具有中等专业学历, 在农业部门从事植保工作3年以上或在林业部门从事森保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 (三)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从事森防检疫工作5年以上,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第八条植检机构可在铁路、交通、民航、港务、邮政等单位及种苗繁育、生产、科研单位聘请兼职植检员。兼职植检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聘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九条植检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 佩戴检疫标志和携带检查证件。检疫制服按国家标准制作。第十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的分工范围: 农业植物检疫:粮、油、棉、麻、桑、茶、糖、菜、烟、水果( 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草本花卉( 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药材、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 以及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情的产品。林业植物检疫: 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乔木、灌木、竹类、木本药材、木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核桃、板栗等干果,木材、竹材和其他林产品。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分工范围分别制定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发生交叉检疫的, 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第十一条对经植检机构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 农业、林业植检机构应当相互承认, 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重新报检。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才能调运。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实施检疫。第十三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 (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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