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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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40731( 颁布时间) 20040901( 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7号( 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沙治沙规划第三章土地沙化的预防第四章沙化土地的治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200 4年7月31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现予公布,自 2004 年9月1 日起施行。 2004 年7月 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保护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沙化土地, 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及类型区由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第三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第四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按照年度防沙治沙任务, 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第五条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苏木乡镇负责防沙治沙的工作机构从事有关的防沙治沙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个人的防沙治沙活动。第六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 使用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在防沙治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第二章防沙治沙规划第十条防沙治沙应当实行统一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沙化土地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 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 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沙化土地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 编制具体实施方案,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一条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 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第十二条沙化土地分为封禁保护区、恢复保护区、治理利用区。封禁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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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