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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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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人民防空有关优惠政策辑要 2011-7-6 (大致以生效的时间先后为序) 一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人防委字[1985]9 号)规定: “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 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收取使用费的范围: 1 、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行业; 2 、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它管线; 3 、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 4 、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利用人防工程兴办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室、各单位自用的会议室、办公室、学校教室、图书室等无经济收益的社会福利公共事业, 可免收使用费。”二、《财政部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 财税地字第 008 号)规定: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人防部门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86] 财税营字第 038 号)规定: “对人防部门按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人防委字[1985]9 号文件《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暂免征收营业税。”四、《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家人防委关于人防工作改革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6]9 号)规定: “国家各部门在经济政策等各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实行优惠政策;对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经费或集资进行人防战备建设投资,免征建筑费;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对在城市修建地下防护设施的选点、施工、出入口设置和与其相适应的地面的配套工程等应积极支持, 提供便利; 在地下经营的项目照明、除湿、通风等管理费用开支大, 如纳税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 经税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予以减免; 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通风、照明、排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非工业电价收费。”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87] 财税国字第 003 号)规定: “对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为 0%。”七、《兰州军区人民防空委员会、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建设有关政策的规定》( [1993] 兰司字第 57号) 第八条规定:“人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工事使用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6]9 号文件精神, 各级政府应从发展人防战备建设,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需要出发, 在经济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实行优惠政策。 1、新建的人防工程投资方向调节适用税率为 0%, 免缴增容费, 减免电贴费。 2 、结合城市建设修建大中型平战结合工程的地面拆迁工作,由当地城建部门负责, 必要时由政府协调组织; 拆迁费原则上从城市维护费中解决或从城市维护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3 、新建人防工程的选址、施工、出入口位置和与其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 4 、平时利用人防工事开办工厂、商店、旅馆等照明用电,按照明电价收费; 对人防工程内的除湿、通风、抽水、采暖等设备和利用早期工事用电,均按非工业电价收费。 5 、待业青年利用人防工事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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