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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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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60821( 颁布时间) 19960821( 实施时间) 20000808( 失效时间)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19号( 文号)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市园林管理局是全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 贯彻执行有关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计划; 负责市级园林绿地建设和管理; 负责绿地占用、树木砍伐和移植的审批; 处理违法违章案件, 对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负责县级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负责道路绿地、花坛及行道树的养护管理; 动员、组织群众义务植树和落实保护措施。镇、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市、区、县(市) 的各项规定, 完成城市绿化和义务植树任务; 落实居住区的绿化管理和“门前三包”任务; 督促、检查、指导本辖区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办法》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经批准的国家、省、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和寺庙园林、文物园林, 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风景林地。第四条《办法》所称的防护绿地是指: 沿经城市规划区的公路和铁路两侧、河流两岸、河滩、水库周围, 以及城(镇) 区护坡等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全市园林绿化规划, 由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报市政府批准, 由市园林管理局组织实施。第六条县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由县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 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符合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 , 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 , 到201 0年应不少于30%。生产绿地面积应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有条件的单位应自建苗圃。第八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第九条为保证规划绿线的实施, 城市内各类土建项目必须按《办法》规定的比例预留绿化用地, 绿化工程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 编入预算, 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 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为准, 按下列标准向市园林管理局交纳绿化保证金: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十; (二)投资1001-2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九; (三)投资2001-3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八; (四)投资3001-4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七; (五)投资4001-5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六; (六)投资5001万元以上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五; 绿化保证金不得减、免,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须经市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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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