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摘要………海关提醒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同时, 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减免税申请只能以本单位自用为目的, 不得以自用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二、减免税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规定的监管期限内,不得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等,不得擅自变更设备使用地点。如需有以上行为的, 应在海关批准并办结有关手续后进行。三、减免税项目和《征免税证明》的延期申请应在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四、减免税申请人在备案环节录入《设备清单》时,企业自行归类、填报设备税号, 海关不对设备归类及商品是否符合免税规定进行审核。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 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 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海关法》中有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海关许可, 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第五十七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 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 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 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二)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 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 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 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 予以没收, 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 责令拆毁或者没收。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十) 未经海关许可, 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十二)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 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有关条款第四十八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 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 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第四十九条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 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第五十五条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 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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