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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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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和友好协商的原则,全体出资人订立本协议,组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第二章名称、地址和性质第二条事务所中文名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事务所的英文名称: 第三条事务所法定地址: 事务所邮政编码: 第四条事务所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的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如果因业务约定涉及诉讼,需要承担赔责任时,首先以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承担,不足部分以事务所的资产承担。第三章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第六条事务所的宗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专业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第八条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 (一)代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二)代理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四)代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九)税务行政复议。(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四章注册资本第九条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由全体出资人共同投入。第十条出资人认缴的出资数额、比例和方式如下: 2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在批准同意成立事务所一个月内缴清出资额,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第十二条出资人自投资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出资额,在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额。第十三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增加或减少(减少时不低于法定限额)注册资本,同时将有关资料报省级以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第五章出资人第十四条事务所的出资人是事务所的所有者,按照出资比例享有事务所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事务所章程规定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第十五条出资人在事务所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从事超越授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出资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出资人的权利是: (一)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出资人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对事务所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抵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事务所出资人的义务是: (一)遵守事务所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不得退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新出资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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