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监理范围.doc强迫监理的范围
强迫监理的范围
1 / 2
强迫监理的范围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下建设工程一定推行监理:
(一)国家要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所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许国际组织贷款、救助资本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一定推行监理的其余工程。
,是指依照《国家要点建设项目管理方法》所确立的对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骨干项目。
,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以下工程项
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行、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余公用事业项目。
,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所建设工
程一定推行监理; 5 万平方米以下的住所建设工程,能够推行监理,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所质量,对高层住所及地基、构造复杂的多层住所应该推行监
理。
、救助资本的工程范围包含: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本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本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救助资本的项目。
: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民众安全的以下基础设备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余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讯、信息
1 / 2
强迫监理的范围
强迫监理的范围
2 / 2
强迫监理的范围
网络等项目; (4)防洪、浇灌、排涝、发电、引 (供)水、滩涂治理、水资
强制监理范围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