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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
住处地:东岳大街 138 号 负责人:
申请事项:申请恢复对 2010 泰民初字 号民事案件的审理事实与原由:
贵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诉张宗森、马
存霞、山东汇欣担保有限公司泰本分公司借贷瓜葛一案, 因张宗森所
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正在审应中间, 申请人向贵院申请中断审理, 贵
院作出中断审理的裁定。 现张宗森涉嫌的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 因
此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处恢复审理的申请, 请依
法裁定。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二 0 一一年六月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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