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神农大药房文件
文件名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相关管理规定
编号:G024-00
起草岗位: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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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5日,根据安劳社(2009)63号文件《关于公布安吉县医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的通知》,本店被批准为安吉县新增的定点零售药店之一。为了更好地按照医保政策做好定点医保零售药店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严格按照医保政策严格管理,以优质的医疗服务、合理的收费标准为全体参保人员提供满意的基本医疗服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无假冒伪劣药品的销售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全体营业人员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具备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用房和仓储设施。
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对于到本店进行医疗保险消费的人员,药师审方时,必须凭有医师签名的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专用章的处方才有效,配方后药师必须在处方上签字,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本店配备了专职医保管理人员,与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定期向县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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