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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核心价值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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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核心价值观: 公正、廉洁、为民。 2010 年3 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最高人民法院于 210 年8月5 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法发〔 2010 〕 31 号),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确立下来了。司法核心价值观包含“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内容明确具体, 结构严谨, 层次清晰, 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的、系统的整体。它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此外, 2009 年9月 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根据这一文件, “公正、廉洁、为民”也是人民法庭庭训。 2 浅议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质内涵和践行举措 2011 年07月20日18:42 来源:人民网强国博客手机看新闻当前, 社会转型时期, 司法同样面临着很多机遇, 也面临着很多挑战, 司法核心价值就是我们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挑战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领域对价值观的认识不够统一,没有构建适用于司法队伍自身建设的价值体系。在没有核心价值观充实的情况下,法官精神就像缺了主心骨。法院文化也由各种不同版本的行为准则、作风、口号性语录杂糅一起,它们各取所需,却始终没有汇入主流。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考验更加严峻,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遇到的情况更加复杂,群众的期待更加迫切。这就要求法官队伍必须形成共有的精神,形成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核心价值观[1] 。在这种情况下, 如何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 既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大的司法实践课题,也是一个大的法学理论问题。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同时,确立司法核心价值观,能够对广大干警起到“方向盘”和“稳定器”的作用,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明确是非荣辱界限,澄清各种模糊认识,抵制各种错误司法观念和腐朽思想的影响,促进人格品质和理论素养的升华, 全面有效地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2]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质内涵司法核心价值观内容指公正、廉洁、为民。其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 为民是根本,三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密不可分,构成一个新的价值体系和有机整体。公正是统领,是终极目标;廉洁是内在的操守,是一种自我约束和修养; 为民作用于目的性,是外在的。”(卓泽渊语)。廉洁是公正司法的基础,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是法官的职业操守;“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宗旨,是评价司法公正的实质标准。公正是司法的精髓和灵魂, 也是司法的重大使命。没有公正,便没有司法。公正是司法的天然属性和价值功能,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避难所, 当事人应该在司法的竞技场上各得其所。司法肩负着是公正降临尘世的使命。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矫正司法。司法也只有做到公正, 才有可能取得老百姓的信任和尊重, 最终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反过来讲,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手段,是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之后的最后防线,一旦司法失守,老百姓就会悲观失望,非常规的手段就会粉墨登场。所以司法公正关系到民众的合理诉求能否实现,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面,关系到司法良好局面能否一如既往的向前发展。廉政不仅仅是党的优良作风和一贯传统,也是人民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客观 3 标准,更是法官内心对法律的一种坚持与信仰[3] 。如果把公正比作大厦,那么廉洁就是堆起公正大厦的一砖一瓦。廉洁是对法院自身环境和法官自身素质提出的要求。司法不廉是损害司法权威的“致命伤”, 不廉的背后往往是不公, 队伍出了问题往往不是在司法能力而是在司法廉洁上。换句话来讲,有了廉洁,才能树立公正。没有廉洁, 也很难做到公正。没有廉洁心,责任心事业心从何而来?法官只有保持内心良知和崇高的职业道德,一尘不染两袖清风,止恶扬善激浊扬清, 才能排除外界的合理怀疑和一切闲言碎语。假如司法制度与腐败结缘,所有权利都将落实在纸面上难以实现,那么国家也必将面临着制度和秩序的崩溃。可见司法廉洁关系到司法权威、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长远来看,也关系党的廉政建设和国家安危。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司法的为民性。司法为民更直接表达了司法的价值功能,所有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无非就是为了人, 为了民。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的。只有司法为民,才能保证司法工作的人民性、正当性,才能使司法符合历史规律,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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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