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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失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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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颁布部门】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6-07-27

【实施时间】1996-07-27

【时效性】失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职业介绍机构

第四章择业求职与招用员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
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秩序,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与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对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进行调控管
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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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交流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力市场
的中介服务组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交流、确立劳动关系提供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择业求职和招聘员工,应当经过职业介绍机构中
介,确立劳动关系。

第四条劳动力市场必须遵循自由择业、平等竞争、自主用人、双向选择、公
正服务的原则,促进劳动者和各类专业人才合理流动。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的劳动者,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劳动力市场管理
机构、中介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旗县(区)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劳动力市场的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劳动、人事管理的法
律、法规;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劳动力供求关系;对有关部门和
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计划、工商、公安、物价、财政、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
,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择业
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提供服务。

旗县(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可以开办综合性和专业性职业介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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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可以开办以调剂本行业和企业内部劳动力为主的
职业介绍机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开办与自己工作职能有关的职业介绍机构。

公民个人可以开办或者联合开办具有特定内容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九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规定的机构名称、工作章程、业务范围和工作制度;

(二)有二名以上具有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接受过职
业介绍业务知识培训的专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四)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程序:

劳动、人事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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