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与预防
(一)设施、设备不安全导致的事故
预防提示:
,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并考虑到未成年学生的特性;
、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或停止使用。
、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
,不得出租用于生产、经营危险品。
(二)管理混乱或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的伤害事故。
预防提示:
,记录日常安全工作
(三)食品不安全导致的伤害事故
预防提示:
、保留采购票据
(四)安全教育不到位引发的伤害事故
预防提示:
集中教育、新生入校教育、不同课程教育、住宿生教育、交通、消防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技能教育、实地安全教育、事故预防演练。
,采取下列措施:
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引发的伤害事故,学校有责任。
预防提示:
;
。
(六)教师故意行为引发的伤害事故
预防提示:
、劝退
(七)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有责任。
预防提示:
(八)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引发的伤害事故
预防提示:
,交监护人签字确认
,发现异常及时通知监护人
、特定疾病或心理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建议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九)救助不及时引发严重后果的伤害事故
预防提示:
。
,非常见病和严重情况或校医不能处理的及时送往医院。
,家长或其它责任方应当返还。
(十)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发生的伤害事故
预防提示:
,要予以临时保管。
,进行巡查,尽职尽责。
合理的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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