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合同编号:2014070810
甲方: (下称“甲方”)
乙方: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灯杆广告并提供相关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广告牌标准
范围:
面积及规格:,(单块双面)
设置方式:客户画面靠灯杆右侧, 组委会画面靠灯杆左侧。
数量:
第二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设置的广告内容为:详见具体的设置设计画面稿件。
2、甲方保证其画面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时间
在2014中国重庆第三届绿色家博会期间,经市政委等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在大桥自 2014 年月日起至 2014 年月日止,在上述范围设置灯杆广告。
第四条费用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广告设计及服务费按_ _元/根/天计算;
大桥灯杆_ _根_ _天总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大桥灯杆_ _根_ _天总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总计: (大写: 元整)
在市市政委审批的设置期内,乙方如约设置甲方广告且甲方验收合格以后,因甲方原因提出要对画面内容进行更换和调整的,由甲方以书面通知或补充协议的形式,按照200元/根的标准,由甲方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
第五条付款方式
1、自本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额的60% RMB (人民币: 元整);
2、自本合同约定的广告拆除前的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付清余款,共计RMB (人民币: 元整);
3、甲方应以转账支票形式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结清款项2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同本合同总额相符的有效增值税普票。
4、甲方应将上述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下述帐号:
开户名称:重庆至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汉渝路分理处
帐号:0305010120440003116
乙方如拟变更其指定帐号,应在甲方的汇款日期届满前书面通知甲方。
5、因甲方原因,在市市政委审批的设置期内更换甲方广告画面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更换前2日,一次性全额结算给乙方。甲方未支付更换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更换。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均保证其已向对方出示的各自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并且是真实的。
2、甲乙双方均向对方保证其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和资格。
3、甲方应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甲方的广告内容不存在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七条制作
1、甲方须在 2014 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广告设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画面设计的电子文件、书面文件、色标及相应数值、纸样或成品样稿)及广告设置所需文件。如甲方未在上述时间内提供上述文件或资料,导致广告设置时间延后,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广告起始日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
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首期费用和上款所提及的资料后,报有关管理机构审批合格后开始制作广告画面小样。
3、经甲方在广告画面制作小样上签字认可后,乙方正式开始广告画面制作。经甲方签字认可的画面小样将作为双方最终确认广告效果的验收标准。
第八条验收
1、验收时间:乙方应在画面全部安装完成后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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