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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银行国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实施细那么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我行特色产品的竞争力,根据总行"开展银行国保理业务管理方法"〔2006年版〕,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国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是指在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的最低余额的情况下,保理授信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并且不必因为授信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的特殊授信方式。该类型授信主要适用于卖方与特定买方有长期、稳定、连续的供给关系而产生的融资需求。
第三条 本业务模式仅适用于有追索权明保理。
第四条 叙做“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时,适用于主体评级的受信企业,该项业务资产风险分类应在正常五级〔含〕以上;适用于自偿性贸易融资评级的受信企业,该项业务评级在A+级〔含〕以上。
国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信融资管理,根据企业主体资信、抗风险能力、收款记录和应收账款池构造安排和付款人的付款风险按规定进展审批。
第五条 国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融资方式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贴、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方式。
第六条 为保障该项业务的顺利操作,各分行贸易融资审批机构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国保理业务审批岗,并安排熟悉该项业务的专业人员重点参与该项业务的调查、审查和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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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国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适用原那么
国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除须满足"开展银行国保理业务管理方法"〔2006年版〕第十三条规定的保理融资原那么外,还需满足以下原那么:
〔1〕买卖双方均具有2年以上的连续经营纪录〔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从业经历〕,且原那么上应具有连续1年以上的交易关系;
〔2〕对于我行认可的买方,卖方同意将与之在一段时期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我行;
第八条 关于账户开立的要求
1、国保理回款专户
〔1〕、在我行叙做国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要求在我行开立以卖方为户名的回款专户。有多个买方的,应分别开立回款专户。
〔2〕、分行应取得客户资金划拨的授权。
〔3〕、回款专户不得提供支票、汇票、网银等支付手段,该账户的资金划出需经贸易融资部门同意。
2、保证金户
按照保证金账户管理规定对池融资项下的每笔授信开立保证金账户,核销后的回款资金应按授信到期时间的顺序划入单笔授信业务对应的保证金户,用于归还授信敞口。
国保理应收账款池业务的根本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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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支行业务受理
1、支行承受卖方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卖方填写"开展银行国保理应收账款池业务申请书"〔见1〕。
2、支行应在对卖方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买卖双方的资信状况进展充分分析的根底上,向客户说明操作我行国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要求,明确买卖双方的配合意愿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确定是否给予卖方申报国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
第十条 核定额度和签订合同
1、分支行受理卖方业务申请后,应按照"开展银行国保理业务管理方法"〔2006年版〕的规定进展审批,核定保理额度。
2、分支行应在办理本业务出账前,按照规定签订"开展银行国保理业务合同〔应收账款池融资版〕"〔见2〕,并根据我行确定的融资比例以及授信额度的要求及相关授信使用方式填写相关授信合同;
3、保理总额度金额和对不同买方的分项额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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