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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经济学方法论
米尔顿•弗里德曼
约翰•内维尔•凯恩斯(John Neville Keynes)在其名著《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一
书中,区分了实证科学、规范科学以及方法、技巧问题。他认为:“实证科学……是讨论‘是
什么’这类问题的一套系统的知识体系;而规范科学或也是规制科学……则是讨论‘应该是
什么’这类问题之取舍标准的知识体系……而(经济学)方法、技巧……则是未达到既定目
标的一系列原则。”凯恩斯评论道:“有关以上三者的混淆相当普遍,并且成为众多有意无意
错误的根本原因。”与此同时,他还认为“确立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实证科学的认识”
意义重大。
本文将主要讨论在创建凯恩斯意义上的“独特的实证科学”过程中,出现的某些方法论
问题。具体来说,就是研究如何判定一个假说或者理论,是否应该被暂时地纳入“‘是什么’
这类问题的系统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但是凯恩斯所不愿意看到的这类混淆却又如此之普遍,
它极大的妨碍了人们确立经济学能够成为——并且一定程度上确实是——一门实证科学的
认识。所以,在文章的主要部分展开之前,大体讨论一下实证科学与规范科学的关系似乎比
较合适。
某种程度上,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混淆不可避免。就几乎每个经济学研究者而言,
其所关注的问题与他们自身都极为攸关,并且也是自己经验之内和能力所及的。而这一点却
成为无休止的争论和广泛分歧的根源,也成了频繁立法的契机。那些自诩为“专家”的意见
分歧相当大,很难保证他们都是不偏不倚、毫无偏见。无论如何,在那些事关重大的问题上,
即使所有“专家”意见相近而且也无明显利害关系,我们也很难完全不加考虑的接受他们的
观点。实证经济学的结论似乎是,而且确实与重要的规范问题密切相关,也涉及应该做什么
以及如何实现既定目标等问题。专家与外行一样,都不可避免的有如下倾向:即调整相应的
实证结论以支持自己先入为主的成见,同时又拒绝那些有悖于其自身的规范性判断或立场的
结论。
大体而言。实证经济学独立于任何特定的伦理立场和规范判断。正如凯恩斯所说,它关
心的问题是“是什么”,而不是“应该是什么”。其任务在于提供一套能够正确预测环境的细
微变化如何影响结果的一般化体系。通过与实际状况的比较,从预测的精确程度、范围是否
相当、结论是否一致三个方面,将可以评判此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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