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烧强制执行.doc2007 年 8 月 31 日,深圳一社区民治街道 240 多名执法队员将七八十 名违建住户带到一边后,点火烧掉了近千平方米违章建筑。执法方应该也 明白,这手段太过极端,不仅让违建中的居民瞬间失家,同时也让民众在 心理上很难接受; 执法队负责人表示, 他们所做的每一步都符合程序规范, 而且关键步骤都有录像佐证。他们所说的是否属实、录像是否能足够证明 其执法全程的合法性,这些都更需要详尽的信息披露,暂时难以下定论。 不过用常识就可以确定,清拆违规建筑,并不是非放火不可。
从执法方的角度来看,放火清拆似乎有其优势。正如街道负责人所解 释:“拆得比较干净彻底,而且道路狭窄,车开不进去,很难把违章建筑的 材料卸下后运出去。 ”简单概括,用火烧比较方便省事。从实际效果来看, 放火烧房子还能起到震慑作用,不论是亲眼所见还是听闻消息,火烧连营 的举动都更让人感到恐惧、感到政府的决心不可抗拒。但即使是为传达政 府的执法决心,也不是非放火烧房不可。其实,即使使用最温和的手段, 政府只要按时将房屋拆除,最终的效果也足以证明政府言出必行、有法必 依。但是放火烧房的效应超出了这个范围,这种粗暴的行为将执法者、进 而将政府塑造成一个无所不用其极的形象,从而在群众心理层面上形成一 种恐惧和敌对的心理。短期看降低了执法成本,长期看伤害了政府形象, 以火烧房显然是得不偿失的行为。
对违章房屋居住者来说,执法队放火烧房是一场灾难。当然,拆除、 没收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执 法行为。超出限定时间,政府确实有权强制执法。所以在拆除通知贴出以 后,居民本应该认真对待,按要求提早撤离。居民们不依法行事,当然不 可取,他们想要集体拖延的心理也确实会降低行政部门的效率。但是,居
民们集体拖延的心理底线是:到非搬不可的时候再搬。他们不可能想到, 到了非搬不可的时候,就没有时间、没有余地让他们搬了。执法队表示, 他们已经帮助将居民屋内的重要物品堆在一旁,但在新闻中我们清楚地看 到,刚刚失去家园的人们在暗火燃烧的废墟中抢救自己的财物。对这些并 不富裕的家庭来说,被火销毁的财物可能相当重要。而且,亲眼见到自己 的家被强行烧毁,一定会有被驱逐、被羞辱以及被暴力相加的屈辱感受。 对于微小又具体的个人生活来说,这样的物质损失和精神创伤,足以称作 灾难。
在 2005 年底提交送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草案 )中规定, “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 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 正确适用法律、 法规, 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 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这部约束政府行政权力的法案已经被全 国人大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但是目前尚未通过执行。现在我们只能以道 德的立场去追问,执法者有没有考虑放火烧房的后果,有没有考虑居住者 的境况和感受?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因为在执法的街道办负责人看来, “这些居住者属 于流动人口, 户口并没有落在街道, 街道没有义务去负责他们的生活起居。 有这番逻辑在背后支撑,街道办理直气壮地声明自己没有责任安置这些瞬 间无家可归的人。而他们可以简单粗暴地火烧连营,大概也有这种歧视流 民的心态作祟。即使是户籍范围内的居民,执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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