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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审计证据》应用指南
(2019 年 3 月 29 日修订)
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参见本准则第十条)
1.审计证据对于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是必要的。审计证据
在性质上具有累积性,主要是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
的,也 可能包括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如以前审计(前提是注册会
计师已确定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自以前审计后是否已发生变化,进而
可能影响这些信息对本期审计的相关性)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与保持
客户时实施质量控制程序获取的信息。除从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其
他来源获取的信息外,会计记录也是重要的审计证据来源。可以用作
审计证据的信息也可能在编制过程中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审
计证据既包括支持和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也包括与这些认定相矛
盾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信息的缺乏(如管理层拒绝提供注册会计
师要求的声明)本身也构成审计证据,可以被注册会计师利用。
2.在形成审计意见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的大部分工作是获取
和评价审计证据。为获取审计证据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 询问、检查、
观察、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注册会计师通常将这
些程序进行组合运用 。尽管询问可以提供重要的审计证据,甚至可以
提供某项错报的证据,但询问本身通常并不能为认定层次不存在重大
错报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
3.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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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所述,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
计意见的风险。
4.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互关联。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
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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