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pdf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办发〔2014 〕21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 年5 月12 日— 1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国发〔2012 〕22 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 〕551 号),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消费者) 本暂行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以及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车型) 本暂行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确定的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 且列入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暂行办法,有关— 2 —政策另行制订. 第四条(财政补助) 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有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对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 辆的法人单位,本市再给予2000 元/、进行维护管理及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环境等. 对汽车生产厂商,每回收一套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本市给予 1000 元的补助.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本市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不予办理退牌业务,且办理辖区外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不予发放额度更新凭证. 第六条(专用营运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现有管理规定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营运企业做好相关申领手续. — 3 —第七条(通行便利) 市有关部门在日常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现有管理规定和框架下,对新能源汽车给予通行便利,优先发放相关证照,并指导消费者办好相关申领手续. 第八条(厂商申请) ,符合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定,符合本市消费者在车辆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具备远程监控能力, 相关数据应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汽车生产厂商生产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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