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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政府投资建立工程工程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和处理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我县招标投标市场行为,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采用相互串通、资质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由公管办组织协调,各行业监视部门依法实施查处。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工程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异的工程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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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给商;
〔六〕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行为:
〔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及材料、设备采购,而后组织招标的,或以其他借口补办招投标手续的;
〔二〕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或设置多项资质等级标准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应当承受而不承受,应当拒绝而不拒绝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的;
〔四〕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或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容,或在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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