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规划设计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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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增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出20000m2的,应编制修筑性详尽规划。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 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赞同的控制性详尽规划、修筑性详尽规划等规划履行。
第四条 各种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切合已宣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在城市整体规划指导下,各种详尽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体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舞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肩负各种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该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案登记。
第七条 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肩负各种修筑性详尽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履行。
规划设计条件应依据城市整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尽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详细要求,同时应切合本规定。
修筑性详尽规划成就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八条 编制各种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迫性内容。供给“规划设计条件”,审察和审批各种建设项目,不得违反规划强迫性内容。
第九条 邢台市城市控制性详尽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筑性详尽规划和建筑方案,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邢台市城市一般的修筑性详尽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履行。
第十一条 各种城市建设用地的区分应依照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照已赞同的详尽规划履行,还没有赞同详尽规划的,应依照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表一确立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履行。
凡附录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对四周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备条件详细判定适建范围。
凡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经赞同的规划用地性质或高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赞同后方可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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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凡用地单位或个人征用未开辟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双侧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备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流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所有征用道路用地,并负责拆迁,不得他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质用地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依据邢台市现状,依照《邢台市城市整体规划》,邢台市城市规划区区分为三类控制区,以不一样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管理。详细区分以下:
第一类控制区:范围为团结东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兴东大街以北、京广铁路以东。
第二类控制区:指景色区、市里各公园、规划区内中小城市和各村镇。
第三类控制区:指第一类、第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域。
第一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类控制区的指标控制。第三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出40%的,按第一类控制区指标控制。
第十四条 邢台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规定的有关标准履行。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m2 的成片开发地域,应依照《控制性详尽规划》确立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成片开发片区内各种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附录三表二、三的规定适合调整。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 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录三表二、三履行。附录三表二、三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知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第十七条 附录三表二、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合用于单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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