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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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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民用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消防) : .
电气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
24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
24.1壹般规定
24.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
24.1.2下列民用建筑需要设置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4.1.2.1高层建筑
(1)10层及10层之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3)和高层建筑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4.1.2.2低层建筑
(1)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筑。
(2)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共建筑。
24.1.3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
24.1.4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等级的分类,
壹般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
24.2保护等级和保护范围的确定
24.2.1各类民用建筑的保护等级应根据建筑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1)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的壹类建筑为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壹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
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24.2.2火灾探测器在建筑物中设置的部位,应和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须符合以下规定:
24.2.2.1在超高层建筑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外(如厕所、浴池),均
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4.2.2.2壹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
(1)走道、大厅;
(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休息室;
(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电机房、配变电室、UPS室;
(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筑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
(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
(6)重要的资料、档案库;
(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的前室);
(8)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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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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