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解读
简单来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对保护区域内的污染防治 做了相关规定,水源保护区域的具体划分则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发的《水 源保护条例》执行。
一、水源地保护区域划分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及地下水水源保护地进行了 划分,其划分范围详情可参照各省级行政单位下发的 《水源地保护条例》,下面以《江 苏省水源地保护条例》为例:
对饮用水源地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部分水域、陆域为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 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不得小于下列范围:
(一)长江干流:取水口上游五百米至下游五百米、向对岸五百米至本岸背水 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一千五百 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 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二)其他河道: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 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 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 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三)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 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 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四)小型水库:整个水域为一级保护区,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在北京市、河南省的《水源地保护条例》中均对本省、市行政区划内的饮用水 水源地做了详细的地理坐标。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规定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各保护区有明确的地理接线。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
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质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R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 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 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田类标准,应保 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 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各级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 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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