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职称评审管理,严格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关于职称评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水利部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单位在职在岗人员的职称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职称,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职称评审,指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报根底上,依据水利部或相关机构统一制定公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的工作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职称评委会〞〕评审,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确认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系列和等级职称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 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那么,统一标准、标准程序、注重能力、突出业绩。
第六条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职改办〞〕是水利部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职称评审的全面管理、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是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部职改办统一要求和部署以及评审权限开展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第二章 职称评审权限
第七条 水利部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系列和等级包括:水利工程系列各等级,经济、会计、卫生、出版系列副高级,政工、新闻、档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等级。
第八条 部属单位根据批准的评审权限可组织评审水利工程系列副高级及以下等级、政工系列中级及以下等级职称,部职改办组织评审或委托评审其他系列和等级职称。
第九条 水利部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系列和等级,可委托评审。
第三章 职称评审方式
第十条 职称评审方式分为自行评审与委托评审。
〔一〕自行评审:按照评审权限,部职改办或部属单位组织开展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二〕委托评审:不具备评审权限或具备评审权限但参评人数较少的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委托其他具有评审权限的部门或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自行评审依据水利部制定颁发的职称评审条件实施,委托评审依据受委托单位制定颁发的职称评审条件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原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方法?〔人职发〔1994〕14号〕规定,职称评审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申请评审的同时交纳。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的时间一般为评审通过后职称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职称批准文件中对职称取得时间另有明确规定的,以规定时间为准。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职称评委会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工作组织,在人事〔职改〕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评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部职改办和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评审权限组建相应系列和等级的职称评审专家库,由其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推荐专家人选,审核通过后进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予以补充更新。
第十六条 职称评委会成员由单数组成,人选从相应系列和等级的专家库中产生,人数根据专业面及工作量大小确定,中青年专家应占一定比例。职称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第十七条 职称评委会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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