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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目的 规医院合同管理,防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适用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 医院各职能部门及科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签订合同时,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医院合同管理实行部门(科室)承办责任制,院办公室系医院合同管理机构。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本院需持三份,由医院办公室、财务部门、业务承办部门各保存一份原件。经济合同的保管人、实施人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责任,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成心或过失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 医院所有签订的正式经济合同均由院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并且将经济合同编号标注于经济合同首页右上角。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合同签订围容:
一、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家具等;
二、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以上的各类材料〔消耗材料、维修材料、办公用品等〕;
三、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者年累计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对外宣传费;
四、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者年累计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医保农合协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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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标的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基建、临建、扩建、改建、 技改、维修和装修工程;
六、经政府批准,由医院组织的药品、设备招标;
七、对于年累计开支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相关工程,各职能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法,经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那么。经济合同谈判须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业务经办人员、财经处、监审处派员一同参加洽谈;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还必须由分管副院长〔或者院长〕主持洽谈。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效劳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展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条 合同形式 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 合同的容
1、部首局部,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局部: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3、结尾局部: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原那么上要求合同签订一式五份,院方执叁份。
4、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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