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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灌溉机井管理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农用灌溉机井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我区机井建立的安康开展,确保机井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农田水利法"和相关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一条 灌溉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区农业灌溉的重要设施,是开展农业生产的物质根底,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各用水户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本钱,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机井管理工作,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机井建立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
第三条 成立村、组机井管理机构。各行政村要确定专人〔1—2人〕负责本村的机井管理工作,每眼机井要明确1名管理人员。各级机井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队伍,建立管理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 由国家集体投资兴建的机井工程,由村委会组织,原那么上拍卖或租赁给农户,所得资金用于机井建立或维修。未能拍卖租赁的机井,在确定管护人的同时,划定灌溉围,单井控制面积原那么在40—50亩之间,每眼井涉及的农户为管理小组、井所在地农户为组长,负责机井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灌溉围的用水户用井不收费,围外的用水户使用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用于机井的维护,不准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由用户自筹资金建立的机井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的原那么,自觉管好用好机井,对其它农户使用机井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全区农用井档案,区、乡、村分别保存,以备查考。现有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新打井竣工资料要一式三份保存,为统一规划、合理设计打好根底。
第七条 控制机井总量,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按单井控制面积40—50亩进展设计,确属特殊需要增加机井的,要由农户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村委同意方可建井,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八条 需要报废的机井,由农户向村委管理人员提出,村委管理人员核实后报乡〔镇〕政府备案,每年年底乡〔镇〕政府将报废机井情况报水利局,水利局负责核减上报。
第九条 擅自撤除、破坏机井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并负责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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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机井管理暂行方法
【章名】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项重要农田
灌溉和人畜饮水设施,是开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根底,是国家和人民的
珍贵财富。各级水利部门和井灌区社队一定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
,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本钱,充分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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