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1999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 1999 ] 278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 管理局(厅), 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 国土) 管理局, 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7 」国土[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9 ] 国土[建〕字第 169 号文的要求, 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 计综〔 1987 〕 2390 号) 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 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 2000 年1月l 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 其具体解释工作, 由交通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制说明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1987 】国土[建」字第 144 号) 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 】国土[建]字第 169 号)的要求, 按照交通部《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90】交函工字 212 号),成立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编写组。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共分八章和一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原则性规定,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二部分,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第三部分,单项指标,包括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交叉工程用地指标、大桥工程用地指标、沿线设施用地指标;第四部分,用地指标的调整。为使本指标更能符合我国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中注意总结经验, 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函告交通部公路工程定额站( 联系电话: 010 一 65 126093 ) ,以便修订时参考。第一章总则第 1..0 .1 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公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所指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除等外公路以外的各级公路建设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等外公路的用地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指标的编制原则和方法另行制定。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公路主体工程本身及其沿线设施工程,其他项目用地未包含在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内。 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分为总体指标和单项指标两个层次。总体指标适用于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单项指标适用于初步设计阶段,也可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第1. 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用地面积是指水平投影面积。实际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应按不同的地面自然横坡计算。 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建设规模按设计交通量确定,如需预留发展用地,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确定。第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公路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除执行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 .1 条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环境资源、资金等技术经济条件,本着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视农业生产的需要,应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 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应统筹规划,采取改地、造地、复垦等综合措施节约用地。 条在线路方案比选中,应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项目用地的合理性, 严格农用地转用。 条路线应尽量绕避基本农田。靠近城市或通过基本农田及经济作物区的高填路堤地段,应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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