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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PPT课件----2013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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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
研讨会纪要
2013年12月23日-24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牵头召开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上,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领导、业务骨干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人民法院相关领导、业务骨干就近期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进行研讨,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用人单位在开庭前注销登记的,列清算组成员或清算义务人或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为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按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即国有企业为其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为其开办者或出资者;法人型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董事和控股股东。
二、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主张劳动法上的有关待遇,用人单位否认并主张劳动者是承包人或挂靠人聘用的,仲裁员可根据案情和相关证据,提示劳动者追加承包人或挂靠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劳动者不追加的,仲裁员可追加承包人或挂靠人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三、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四、已办理了就业证的外的用人单位,入职新用人单位,若未变更就业证上的用人单位信息的,则外国人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五、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满50周岁,用人单位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办理退休手续时,女职工以从事(或受聘)管理岗位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聘用)合同至55周岁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六、非深户女职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损失为由申请仲裁的,不予支持。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二胎的,其配偶主张看护假的,亦不予支持。
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予支持。
八、劳动者丢失身份证后,未向用人单位报告,第三人拾得该身份证并以此入职其他单位,其他单位为第三人成功办理了社会保险,从而导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被转移。转移后劳动者发生了工伤,如果社会保险部门不予理赔,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应按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过错程度,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合理分配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九、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时,应当包括加班工资。
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遭受二次以上工伤,且都取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主张每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不应全部支持。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仅按伤残等级最高的工伤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用人单位实行包月工资制,但劳动者实际加班时间无法确定,如用人单位能证明包月工资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以该基数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且该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以全额包月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
十二、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以自然年计算,并区别对待在职和离职员工。在职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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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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