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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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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20703( 颁布时间) 20120703( 实施时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75 号( 文号)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船舶及其营运管理第四章渡口管理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5月 24 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 7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 年7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 ,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 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在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中, 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四)负责渡口设置或者撤销的审批; (五)制定完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乡(镇) 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实行属地管理,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二)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三)落实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负责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及其船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五)负责渡口设置或者撤销的初审及上报工作; (六)依法制止非法造船、设渡、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要求, 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村民小组应当协助乡镇船舶管理员和村民委员会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专门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依法办理有关证照; (三)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纠正违章行为; (四)督促乡镇船舶的船员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第十一条乡镇船舶、渡口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其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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