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局限性及完善措施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局限性及完善措施字数: 2805 字号:大中小【摘要】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施对预期目标的实现作用有限; 并不能完全避免重复征税问题;未消除纳税时间界定的财务影响;导致财政收入大幅下降。本文通过探讨论证这些观点, 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建议。【关键词】增值税改革;消费型增值税;生产效率优先 1.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增值税转型改革从 2009 年1月1 日起, 我国的增值税将由 199 4 年开始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本文称之为“增值税转型改革”。也就是说, 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 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由于此次改革是在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衰退的背景下进行的, 其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了预防改革中可能出现的税收漏洞, 把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 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 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 3% ,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 17% 。 2.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局限性 增值税转型短期救市的作用有限尽管消费型增值税具有企业技术更新与产业升级换代的作用,但在整个国民经济增速下降的情势下, 大多数企业进行设备投资、技术升级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对设备投资的需求有一个时间滞后的问题, 即该政策对相关的行业需求短期拉动不明显, 不会改变次年各相关行业增速继续下滑的趋势。对于当前很多面临着倒闭危机的企业来说, 急需解决的是资金的周转与产品的销路, 对这类企业而言, 近期内增加生产投资的可能性不大。故转型改革推动的主要是企业长期生产投资, 对短期经营危机的解除及市场需求的增加效果并不明显。但政府应该警惕目前经济刺激可能导致的投资过热, 政府和国有企业支撑着高投资, 民间投资得不到发展, 启动国内消费将变得更加困难, 经济转型则再度受阻。 转型后增值税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范围界定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活动, 纳税人为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而将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提供活动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征收营业税。这人为地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 对不同行业的流转额实行两套平行税制, 造成行业之间税负失衡。如建筑施工企业与运输业, 一方面这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其总资产中的比重较高, 另一方面, 这类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后, 由于被划定为营业税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纳税人, 因此其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并不能予以抵扣, 则其根本不可能因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而受益。这必然使这些行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陷于不利的地位, 与政府未来几年大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相矛盾。 转型改革未消除纳税时间界定的财务影响增值税法根据企业销售方式的不同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如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直接收付方式销售货物,以收到销售额或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等, 总的来说是以权责制为基础。而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上, 税法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付完款、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支付劳务费用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总的来说是以收付制为基础。此规定的直接财务后果是税收现金支出提前, 造成企业现金流量的不稳定。其结果是使那些大量以赊销为主的企业为交税可能被迫向银行借款或资产变卖,成为企业经营风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来源。而转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并未解决这一问题。 3.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完善建议 不断拓宽征收范围通过不断拓宽增值税范围来解决重复征收的问题, 具体可分两步走。先把目前争议最多、重复征税严重的运输业与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再把所有的劳务提供活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拓宽涉及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的调整,营业税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 增值税税基的拓宽就意味着营业税税基的变窄和地方税收的减少, 因此在此过程中必须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比例,逐步增加地方财政在增值税中的分享比例。 简化税制,改进征管,注重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结构分为 17% 、 13% 两档,出口实行零税率。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权衡各方面的利益, 执行了一些调整税率, 如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经营实行 10% 的扣除率, 运费实行 7% 的扣除率, 这使实际税率结构显得较为复杂。另外对纳税人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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