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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
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
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等、自愿、有偿
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
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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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 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 位于 ,面积为 平
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 按照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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