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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餐饮行业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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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
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
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
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
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
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
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
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 .
第七条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
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
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
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35岁以上
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
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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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
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
各一份。
b)员工调查表二份。
c)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 .
d)保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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