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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强大、反响迅速的零售贷款催收管理体系,提高我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水平,规我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工作,根据"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催收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对"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外包催收管理方法"进展修订,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外包催收是指我行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零售逾期贷款委托给我行认可的外包催收机构,在约定的期限进展催收,并根据实际收回金额由我行按一定比例支付费用的催收方式。
第三条我行外包催收采取非诉讼方式,逾期贷款诉讼前和诉讼完毕且执行终止〔或执行中止〕后的催收均可采用此类非诉讼催收方式。本方法所称的“外包催收机构〞,是指根据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备合法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效劳等相关经营围的、符合本方法相关要求并与本行建立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效劳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司及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本方法对外包催收的职责分工、机构管理、外包流程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在制度上进展规定,分行须严格遵照本方法执行,并在此根底上制定具体的管理细那么和操作流程。
第二章根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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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分行应尽量引入三家以上的催收机构进展合作,外包催收机构根据我行授权进展催收,我行原那么上不允许外包催收机构将外包催收案件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外包催收采取根据实际催收效果计付外包费用的风险代理方式进展,我行按实际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费用,未实际收回的外包催收案件我行不支付费用。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包催收案件,原那么上分行应要求外包催收机构针对全部贷款本息进展催收。
〔一〕“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案件委托时,借款人逾期超过180天的,应要求全额结清贷款;
〔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或累计三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案件委托时,借款人逾期超过90天的,应要求全额结清贷款。
〔三〕“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况。
第七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零售逾期贷款,分行原那么上可外包催收。
〔一〕逾期31天以上〔含〕的零售贷款。
〔二〕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或在我行催收过程中明确表示拒不还款等催收难度较大的案件。
〔三〕借款人社会关系复杂等催收危险程度高,不适合我行自催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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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行无足够的自催人力安排,需依靠外包催收的案件。
〔五〕抵〔质〕押品处置完毕及/或向主要担保人追索之后,未受清偿的剩余贷款本息。
〔六〕对于已进入诉讼等法律追索程序的案件,假设分行认为同时进展外包催收将更有利于把握催收时机,保障逾期贷款及时收回,可以在诉讼的同时采用外包方式进展催收。
〔七〕其他分行认为应当外包催收的逾期贷款。
第八条假设外包催收案件出现以下严重影响我行债权平安的情形之一时,分行需及时收回外包催收案件,并立即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一〕债务人有意拖欠,经催收无实质效果。
〔二〕债务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债务人明确拒绝还款,或借款人经济恶化、丧失还款能力。
〔四〕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涉嫌刑事案件,或出现经济纠纷并涉及民事诉讼。
〔五〕保证人明确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
〔六〕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对我行的合法权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有逃废我行债务行为。
〔七〕债务人非法经营、以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损害我行权益。
〔八〕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抵押〔质〕物价值下降幅度较大,或我行对抵押〔质〕物失去控制,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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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或不愿另行担保。
〔九〕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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