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总那么?之民事责任竞合
摘要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范围的扩张和差异性的逐渐缩小,责任竞合的现象日渐成为常态。?民法总那么?提取了?合同法?关于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规那么,在民事责任一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以及当事人请求选择权。此外,?民法总那么?还规定了行为人基于同一行为引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当其财产缺乏以清偿时应优先承担民事责任。本文拟从立法背景和法条理解两个方面,对该民事责任竞合作出全面解析。
关键词民法总那么民事责任竞合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ADOI: -
一、立法背景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分别违反了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将导致多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并存的现象〞,狭义的民事责任竞合仅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本文也只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和进行分析。虽然两种责任均以损害赔偿为内容,在实现赔偿的方式上却存在着较大差异,如何保护受害人之合法权益是民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国外立法少有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多禁止竞合立法模式,其主流观点认为民事责任如果不归于合同责任那么归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民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违约性侵权行为〞与“侵权性违约行为〞应该如何予以解决,至今未见统一说法。关于责任竞合的学说主要分为三类:以法国为代表的法条竞合说、以德国为代表的请求权竞合说和以德国民法学者拉伦茨为代表的请求标准竞合说,此外还有全标准统合说等。但即使利用同一学说处理责任竞合问题,有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主要解决的是举证责任、赔偿范围、免责条款等问题。我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责任竞合,在此之前,我国关于责任竞合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民法学者主要分为肯定说和否认说两派,本文赞同肯定说的观点。这是因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客观存在并且时常发生的,如果禁止责任竞合,毫无疑问地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均以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但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往往大于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违约责任根本上可以定义为一种财产责任,并不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但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囊括了财产损失、人身损失和精神损失。在责任竞合时,允许受害人选择侵权诉讼更容易获得更多的损害赔偿。但也存在例外,如在合同违约赔偿中,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远高于实际损失,受害人选择违约诉讼更为明智之举。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从其立法目的出发,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之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目的在于平衡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成认责任竞合并不会破坏法律体系的和谐性,一个违法行为只能产生一个请求权的观点已经过时。现代社会中,违法行为的复杂性与多重性使得责任竞合成为了普遍事实,在此种情况下仍固守旧原那么并不利于处理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基于上述两方面原因,我国法律应当并且已经成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且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提起违约诉讼或侵权诉讼。
二、法条理解
第一,?民法总那么?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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