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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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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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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和《东莞市科技计划体系改革方案》(东科〔2020〕28号)精神,规范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加快推动现有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在莞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市政府通过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认定和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认定、评估、扶持、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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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东莞市财政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资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机构申报认定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与认定具体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发布的指南执行。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直接纳入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和管理范围。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莞注册和运营。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发服务,以及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创新资源引进培育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较好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六)具有开放创新的体制机制。,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具有市场化运作的体制机制和激励创新的用人机制,;仪器设备、中试车间、实验室等资源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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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受理。申请单位根据每年申报指南,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申请书。
(二)镇街推荐。申请单位属地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到市科技局。
(三)初步审核。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局制订评审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论证。
(五)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拟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清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7天。
(六)报请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正式发布。
第八条 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单独组织论证、报市政府“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认定和支持。优先与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共建新型研发机构:
(一)属于我市重点产业扶持领域;
(二)依托高校A类学科或台或国家级科研成果;
(三)市内高校、镇街(园区)参与共建,或社会资本、风险投资等出资50%以上参与共建;
(四)与大型龙头企业有直接深度产学研合作关系。
第九条 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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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建设方案。明确人员机构、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入模式、运营模式、发展规划、进度安排、经费预算、考核指标等。
(二)组织专家论证。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对认定条件的相符性、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建设资金和场地面积的合理性、长远发展规划的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三)征求部门意见。市科技局将通过专家论证的建设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上报市府审批。市科技局将经修改完善的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五)签订合作协议。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政府或委托市科技局与共建方签订合作共建协议。建设方案作为合作共建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条 其它部门牵头引进创新资源组建新型研发机构,由牵头部门会同市科技局参照上述流程予以认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市财政每年从“科技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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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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