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作协议
甲 方: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办事处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
电 话:0731-82353315
传 真:
乙 方:湖南恒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枫林路望城坡裕园大厦1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宁厅
电 话:0731-85124191
传 真: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劳动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实现用人单位用工社会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甲方需求的员工(以下称“派遣员工”),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工作。甲方作为用工单位,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每月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第三条 乙方为用人单位,依法与派遣到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等事务。
第四条 乙方系具有劳务派遣资质许可的劳务服务企业,应甲方经营的需要及具体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并对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由甲方安置上岗并负责考核管理。
第五条 甲方根据自己企业用工条件、用工岗位(具体工作岗位名称与岗位性质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和用工期限,确定所需的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并提交给乙方,乙方据此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85名(详见《花名册》),期限为 18 个月,从 2021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 日止。乙方与被派遣劳务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被派遣劳务人员之间建立用工关系。
第六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依法决定增加或减少劳务派遣的人数。减少被劳务派遣人数的,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甲方在使用乙方被派遣劳务人员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被派遣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用及乙方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具体详见附件:被派遣人员社保明细表)。甲方使用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如在异地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并享有相应待遇的,应由乙方代理为其划转社会保险关系。
第九条 甲方每月初向乙方支付相关被派遣劳务人员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用(甲方要求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当年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缴纳标准进行缴纳[详见全市社会保险缴纳标准表])、被派遣劳务人员当月乙方劳务派遣服务费。
1、劳务派遣服务费:根据30元/人/月标准,按实际派遣员工人数核算。
2、临聘人员五险:根据“合同标的及金额第2条临聘人员五险”标准,根据湖南省长沙市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减免优惠政策,按实际派遣员工人数核算。
履行期限: 2021年6月1日 —— 2022年12月1日
履行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 结算方式
一、费用结算标准
1.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30元/人/月。
派遣服务管理费按当月派遣员工实际人数计算,派遣员工工作时间不足15天的,管理费按半个月计算;员工工作时间满15天的,管理费按1个月计算。
2.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
派遣员工劳动报酬按照甲方制定的薪酬和福利制度执行,派遣员工享受与甲方聘用工作人员同工同酬的权利,甲方应对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法纪教育和技能培训。
派遣员工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按照相应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
4.补充商业保险费用元/人/月。
乙方涉及代收代付的派遣员工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各种可能的补偿金等,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另行支付。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费用报销,由甲方自行管理。
(含福利费、工会经费、各种可能的补偿金等)由甲方自行管理。
二、支付方式及时间
双方约定,派遣员工每月工资采用以下第①种方式发放:
①由甲方直接发放;②由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
1.每月10日之前,甲乙双方结算上月的服务费用。经双方确认无误,乙方应按差额开票方式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发票,具体开票方式和名目依照税务机关规定。
2.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向乙方足额支付上月相关劳务服务费。工资由甲方直接发放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社保的单位与个人部分,个人所得税等由甲方扣缴;工资由乙方发放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员工薪酬、社会保险和管理费,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扣缴。劳务服务费以转帐方式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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