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2007年第12次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教育教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实施“质量工程”建设,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和加快优秀教学与教改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加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实现课题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省级立项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解决高等教育教学问题而进行教育科学研究(以下简称“教学研究”)所确立的研究课题,包括校级教学研究课题和省级教学研究课题的立项申报、评审、变更、结题等工作,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为体现教学研究项目的应用性特点,发挥课题对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实际作用,加强对课题研究成果的实践应用过程管理,保证课题研究过程的时间性。
第四条高教研究所(室)是教学研究课题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教学研究课题的申报、评审、开题、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及省级教学研究课题管理事项的,严格执行《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省级立项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课题立项的申报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课题组成员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与事业心。每个项目,其组成员限5人以内。
第七条课题负责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研究能力。其中申报校级资助项目的课题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最低为讲师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历;否则,需要有不少于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专家签名的书面推荐。
专家推荐函对被推荐人的一贯工作表现、学识水平、研究能力、经验储备、其他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实事求是的评述。
第八条申请立项的教学研究课题具有科学性,论证严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研究,即可申报:
课题研究具有适应性,即适应人才培养需要,具有实际研究价值和推广价值;
课题研究具有前瞻性,即理念领先,体现学科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高校教育教学改革,落实“质量工程”建设;
课题研究具有创新性,即课题研究或见解独到,或研究方法独特,或问题新颖、研究成果创新;
课题研究具有学术性,即理论基础比较深厚,见解比较深刻,体现一定的学术思想。
第九条课题立项实行课题负责人制,由课题负责人组建课题组,以个人名义进行申报,并负责组织课题的具体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1项,总参与(含申报)课题不得超过2项。在研课题未完成期间,不能申报同类的新课题。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根据学校统一安排进行教研课题的立项申报工作。教研课题立项申报,课题组根据拟申报的等级类别(校级或省级教研课题)填写并提交《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申请表》。
第十一条填写“申请表”的具体要求,以届时发布的有关通知为准。课题申报表中“问题研究”的内容或主题,原则上应当在当年确定的《教学研究立项课题指南》选题范围内。举凡高等学校办学思想研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以及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等,都在研究之列。
第十二条课题研究避免低效重复。已经立项的校级教学研究课题项目,经调整、丰富、充实后可以作为高一级(省级)教学研究课
129-九江学院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