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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融业联合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金融业联合会(英文名称是Shandong Financial Association,缩写是SF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本省从事金融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本省金融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推动会员之间、省内外同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加快山东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提升我省金融市场的竞争力、维护本区域金融稳定、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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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我省金融发展成效和特色亮点,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建议;
(二)参与我省金融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的制定;
(三)举办金融产业相关的论坛、展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活动,经批准开展金融领域评优评选等活动;
(四)加强与省内外金融行业组织交流,帮助我省金融企业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我省金融业市场竞争力;
(五)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建立和完善行业调处机制,为会员提供市场、管理、法律等方面咨询服务;
(六)收集整理发布行业发展信息及市场需求,经批准编辑出版会刊,建设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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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会员参与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依法并符合协会宗旨业务事项。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机构会员(含特邀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从事金融及相关业务或在山东的金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及金融中介机构,并在经济、金融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组织;
(四)省内金融教学研究机构和其它为山东金融发展提供支持服务的单位或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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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利用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经特邀会员申请,理事会研究同意,特邀会员可以减、免交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并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会员连续1年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无故不参与本会的重要活动等,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研究,报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相应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可能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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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的;
(三)被当地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或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其它应予以除名的情况。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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