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
在谢怀栻谢老先生的这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书中,谢老先生用言简意赅的语言分别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介绍。通过读这本书让我对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由于本书未就讲两者做一个比较,因此为了对而这做个更好的了解,在此对谢老先生的观点加以整理分析对二者做一个比较分析。
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二者各占半壁江山,以至于将大陆法民法典分为法系民法典和德系民法典。尽管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相距近一百年,可二者在法典的立法基础、法典的内容以及法典的编纂体例和编纂技术等方面可做比较。
立法基础
《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历经四年,于1804年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民众要求结束四分五裂局面的反映由于传统的原因,整个法国被分为南北两个法区,南部实行的是罗马法,北部则盛行日耳曼习惯法,这进一步加剧了法国法律的分散性和地方化倾向。因此法国民法典制定可谓是白手起家。在学术方面,法国民法典更多的是依靠罗马法净胜以及习惯法传统,正因如此,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依据《法学阶梯》这部教科书式的教材体例编纂的。同时,西欧的理性自由思想对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思想基础,它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的反映。正如谢老先生所说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因此法国民法典是在自然法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以罗马私法为基础制定的一步具有浓厚革命思想的法典。
反观《德国民法典》,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或州组成的,而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如巴伐利亚民法典、普鲁士普通邦法、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等。因此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时的白手起家相比,德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同时这也是为何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可以长达23年之久,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却仅有4年。由于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已有各邦法足以维护社会稳定,而法国却不行,当时的法国迫切需要一部民法典去实现统一,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实现统一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在学术方面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构成比法国民法典远为复杂。这不仅仅是由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迟了将近一百年,而且是由于德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统一过程方面与法国大不相同。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潘德克敦法学为基础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语言,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而潘德克顿法学是由罗马法(学说汇纂)发展而成的伟大思精的德国民法学,因此也就如德国法学家海恩洗茨·休不纳所说:“从根本上说,这次法典编纂工作是沿袭(6世纪时)罗马法《学说汇纂》的产物,同时带来了《学说汇纂》的优点和缺点, ……”德国民法典就是一邦法和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制定的。
立法精神与立法内容
在立法精神方面,从整体上来说,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的法典,其特点是破旧立新。德国民法典是一部保守的、甚至是守旧的法典。而德国民法典的这个性格是与当时的统治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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